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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的组织化进程——对《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解读之一

来源:河南日报网  [2018/12/05]

  11月29日,《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以组织化为主线,包括6章45条,共4113字。其中,“志愿服务组织”单设一章,“志愿服务组织”一词出现41处,涉及三分之二以上条款。《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省志愿服务工作和组织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

  以全省首部志愿服务专项条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

  2016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明确提出,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此基础上,《条例》则对志愿服务组织的“依法成立”属性进行了确认:“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条例》强调“依法成立”,源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志愿服务组织没有依法登记。据悉,河南省目前有志愿服务组织5万多个,而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还不到300个。由于大量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一方面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去的公共服务职能找不到合法的承接主体;另一方面,大量基层志愿服务组织需要项目和资金,但被排除在政府购买服务之外。针对这一“两难境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通过“依法登记”“依法成立”,解决志愿服务组织的“户口”问题,即法人资格问题,实现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四方共赢”。

  但现实远比理论复杂。在各地具体操作过程中,降低了准入门槛,推动了直接登记,也可能带来监管责任的转移和监管难度的加大等问题。因此,《条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申请作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循序渐进解决组织的合法性问题。

  依法界定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和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在此过程中,发生关系的主要是三类主体,即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其根本就在于规范志愿服务不同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对此,《条例》主要从三个维度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第一个维度,《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的8项职责。主要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务培训、提供物质和权益保障、出具记录证明、筹集经费物资、对外宣传交流以及其他事项等。就职责而言,志愿服务组织是联系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促进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的重要平台。

  第二个维度,《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的7项权利和7项义务。志愿者依托组织开展服务,其权利和义务与志愿服务组织密切关联。比如,《条例》明确志愿者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等权利,对于志愿服务组织而言,这些就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反之亦然,如志愿者要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等。

  第三个维度,《条例》明确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协议的签订,出发点不是为了追责,而是通过约定,进一步对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约束和规范。据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显示,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近1200万人成为实名注册志愿者。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进一步推动了全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志愿服务越来越趋向于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行为。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适应这一进程,《条例》规定,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志愿服务基金收益,其他合法收入。《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同时,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条例》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机构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为加强政治引领和行业监管,《条例》还对在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党的组织进行了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进行了规定,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和管理方面,切实发挥好行业组织的先行规范、自我约束、牵头协调作用。

  总之,《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依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组织化作为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客观属性、组织形式、权责关系、经费保障、组织体系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全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了统一的法制依据。

  (作者系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研究部部长)